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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了“斗杀伤”罪的具体量刑标准: “见血为伤,轻伤杖八十;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者,加二等……” 他直接翻出了王状相关的所有陈年旧案。 除王状外,还包括了齐京过去为王状大事化小、小事化无的那些旧案卷。 但凡有不公的判定,此时此刻都无所遁形。 别人许还听得云里雾里,不知真假,但齐京为明法科出身,任地方上司法参军一职多年,接触律法无数,也钻过不知几多空子,自然清楚陆辞所言的份量。 他脸色已然苍白如纸,再看向这位未及弱冠、却是气势强大的陆知州时,也带上了几分不自知的惊惧。 陆辞这人,竟是连明法科也涉及了,还对知道得这般清楚! 齐京再迟钝也知晓,自己这回是彻底撞上铁板了——陆辞看似不言不语,却背后搜集了他枉法的诸多罪证,还隐忍到今日才当众发难,就为给他雷霆一击。 陆辞将法条悉数背完后,便微眯了眼,一句一句地质问道:“‘拦路虎’王状横行乡间,为五年二十七犯的惯犯,为何一直轻判,且不曾募告?” “你与主犯王状有亲旧关系,为何从不回避?” “为何只见碎款,不见录本?” …… 陆辞语气平稳,然而他所问的每一句,几乎都直击了要害,也让齐京已垂下的头就不自觉地又低一分。 他一想到四周无数同僚听着,就恨不得挖个地洞,将自己埋起来。 对毫不留情地当众将他脸皮撕下的陆辞,他也是恨到了极点。 然而目前,他是一动都不敢动的,甚至在极度的面红耳臊下,连一个字都反驳不出来了。 陆辞最后起身,并不看神色灰败的齐京,只面向心悸的其他官员,扬声宣布道:“今日起,齐京先作勒停,具体处置,需待我向朝廷上书;司法参军一职,由林楼权知;凡曾由齐京经手的案件,一概打回重审……” 林楼为齐京下属之一,却从来不受重用,甚至颇受针对。 他也是个犟脾气,凡事认为有问题的案子,哪怕左右不了最后判决,也全在上头附议了。 陆辞身为知州,纵使特意习过律法,但也只重点看了最与州务相关的那些。 譬如贼盗律的四卷二十四门五十四条,以及斗讼律的四卷二十六门六十条,他都倒背如流。 至于其他方面,就只是不会被底下人糊弄的程度,而远不如明法科人的专精了。 况且,也断无让堂堂知州凡事亲力亲为,替属官事的道理。 现观林楼过往品行不错,也是明法出身,便由其暂代此职了。 林楼做梦都没想到,那位死死压在他上头的无德上司,就这么被陆知州给雷厉风行地撸了,还连大气都不敢出。 而在听得自己名字后,他更觉身在梦中。 还是崇文俊偷偷用手臂撞了他一撞,才赶紧上前,强忍兴奋地大声道:“领命!” 陆辞当然没有权利处置齐京,但其犯下营造冤案等大错,且证据确凿,只要上书过后,还是有权将其职位撸去,再临时任命一位替其职的。 若是林楼表现优异,陆辞还可以知州的身份,对其进行举荐,说不定就真提拔上来了。 陆辞点点头:“去吧。” 还在狱中好吃好喝的王状,浑然不知钻漏子的好日子已到了尽头。 更不知一直帮他遮掩的以齐京为首的一干人,也悉数落了马,灰溜溜地停了职,在家中胆战心惊地等陆辞上奏疏后的结果。 在陆辞摆明了要严查这头拦路虎的情况下,林楼查起来自然不再感到束手束脚,加上崇文俊全力配合,次日就发出募告,鼓励知情人对其进行告发…… 听闻此事的百姓,起初还不敢相信。 直到有胆大、曾受其害的,鼓起勇气去官衙对其进行了告发。 他口述了一份讼纸,落了花押,次日由崇文俊查明了情况后,赏钱就给他发下来了。 ——陆知州是真要为民除害了! 这消息一传出后,哪怕赏钱不多,也涌出了无数平时敢怒不敢言的百姓,前去告发其劣行和罪状。 树倒猢狲散,墙倒众人推。 昔日还横行霸道,让人敢怒不敢言的王状,一下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。 王状知情况不妙,自然不肯招供,还大声喊冤起来。 要真认下了,那可不是关上十天半月,罚些根本不用掏的小钱就能摆平的! 林楼乐了,向陆辞上报时,表示犯人不肯招供,可否对其用刑? 当然,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,而且刑具、用刑部位、等级都有具体规定,不能随便施行,更不能致其死亡。 但就这样,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,狠狠喝上一壶了。 王状虽不是硬骨头,但也知道此时万万不能招认,便咬牙撑了下来。 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,淡然提醒道:“现是罪证确凿、人证物证俱在,可以根据罪证定罪,不必非让他招供的。” 相比起不敢确定这点的林楼,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。 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,他故意未先说出口,而是在用过刑后,才出此言。 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,一番努力付诸东流。 最后听得‘脊杖二十,配役通州海岛,面刺七分’’的判决时,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,也赶到了寒毛直竖的恐惧。 他自是不服。 犯人一旦不服判决,按照宋律,是可提起上诉的。 自数十年前,‘不得越诉’的条律出来后,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求翻异了。 王状自也不例外。 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,当他强打起精神,欲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,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,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。 ——眉目俊美,面如冠玉的陆知州,竟是如此的眼熟…… 作者有话要说: 注释(今天的全出自): 1.犯人如不服判决,可以提出上诉。上诉,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叫做“翻异”,向原审判机关申诉;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。宋初,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,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,至道元年(995)乃规定“不得越诉”,而必须先经所在州县、监司;不受,才能向登闻鼓院、检院申诉;鼓院、检院不受,才能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。京师地区则先向纠察司申诉;不受,再向鼓院、检院等申诉。 上诉有时间限制,北宋规定为半年 2.用刑: 审讯过程中,如果犯人不肯招供,法官可以用刑逼供。从县法司到大理寺,均可用刑,但用刑必须是长官同意,而且刑